#殺警案
#殺人無罪的個案竟出現在台灣社會
#精神病殺人履見不鮮,誰該負責?
#精神病權威醫師主宰殺人判決,司法專業在哪
#就醫5年病會好,誰敢保證
收到鐵路警察遭刺殺宣判「無罪」,50萬交保,強制就醫5年。表達抗議之外,特別拜訪竹北分局局長,感謝警政同仁辛勞。
1. 「殺人無罪的個案出現在台灣社會」,法官對無罪名詞解釋是否應更嚴謹?
火車上刺殺警察同仁,罪證確鑿,醫師專業在病理上解釋也改變不了殺人事實,最多也是緩刑,為何用無罪宣判?
殺了人ㄧ定有罪,這是普世價值,罪輕重的論述可被討論,用「無罪」來作宣判?如何服眾?對職勤公務的警政同仁情何以堪?
2. 「精神病殺人履見不鮮,社會成本誰該負責?」一般精神疾病患者,本應由家屬或病院妥善照護管理,當闖禍形成刑事案件時,法官判被告因精神病無罪,請問法官,被告無罪,家屬(照護者)也沒責任,「殺人者是有罪」請問罪在哪造身上?誰當負起精神病患者所造成社會成本的責任?
3. 「精神病權威醫師主宰殺人判決,司法專業在哪」,所以法官相信,當他病好了,被告ㄧ定是好人無罪!殺人罪推給上帝創造出精神病?
精神科醫師的責任在於判定是否有精神疾病,當被告因精神病而造成不正常殺人行為,嫌犯中斷服藥,未按時就醫是事實,未能照護好精神病發作的責任是自己(或照護者),怎會無罪(無責)?
殺人罪是事實,罪不在被告,請告訴大家,殺人罪誰該負責?
宣判無罪就醫5年,代表就醫5年後就是無罪之身,就醫5年期間及5年後如再殺人,誰可以擔保負起此「再殺人」責任?
4.「有精神病殺人,病好就不再殺人」,如前述成立,所有殺人者都是精神病,是這樣嗎
戴上精神病的帽子,就有殺人免責權?如是,對保護普羅大眾的安全考慮,他們才是社會安全未爆彈,良好管制精神病患者再犯,此成本之龐大,法官大人您能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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