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裡,也想有條安全回家的路;
這心願很小,要達成卻遙遙無期!】
在去年,民眾透過當地村長陳情路燈問題
分別是棋盤村改善及麻園村增設路燈,在經過庭綺爭取後,古坑鄉公所於108年9月19日發函,縣府也隨即在108年10月17日辦理會勘。在會勘後,縣府亦認為路燈問題不可忽視,也將補助經費撥至古坑鄉公所,讓公所執行處理。
直到今年4月份才得知公所尚未發包,會勘至今已超過半年多了,這樣的行政效率不會太糟糕嗎?!
庭綺認為,鄉鎮市公所若是效率不佳、能力不足,工程遲遲無法發包,縣府難道置之不理嗎?是不是該有個機制來把關呢?更何況補助經費是從縣府撥出,並非是公所經費,難道縣府就沒有監督的責任嗎?
攸關民眾安全的路燈,執行效率都能如此延宕不重視,雲林縣民們還能寄望縣府推動什麼大工程?
棋盤計劃案更是從原本72盞燈具,到最後幾乎腰斬到僅剩40盞,雖然預算會有落差,但是也不至於有這麼誇張的差距,這中間的經費差距到哪去了?
縣長回答:「不是鄉鎮公所進來的計畫書就一定要照單全收。」
但問題是,縣府是照原先計畫書的概估經費經審核才將補助經費撥至公所,而公所在獲得補助經費後,計畫內容又做更改,這當中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值得大家思考。
✍️地方自治小知識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地方制度法第76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議會定期會前早已經多次透過村長及代表向公所溝通協調
#縣府工務處這邊也歷任了兩任科長的關心介入...
#張縣長您這還認為我是大驚小怪吹毛求疵嗎?
得逕予代行處理 在 公民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化資產保存悲歌!
法律失效,行政失控。
外中派出所遭到拆除,無非是2016年新修文化資產保存法來,臺灣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最大的警訊。
★外中派出所拆除事件
程序:違法行政。
1.彰化縣政府未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於處分前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2.彰化縣政府未依據普查資料進行審議,登錄文化資產。
實質:具文化資產價值,完成普查資料建檔的準文化資產的外中派出所個案文化資產價值已刊載於《 彰化縣重大意義歷史建築調查研究》(編者:傅朝卿計劃主持 出版機關:彰化縣文化局出版日期: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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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縣市政府與與各級機關政府,對於珍貴具潛力的文化資產沒有積極的保存觀念,更嚴重的還不遵受相關法律規範。未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程序。
而地方政府面對各種開發壓力,在各項資源匱乏下,更是無法面面俱到,有時無心之過,有時力有未逮。珍貴準文化資產就在完美操作法律程序下〝合法〞拆除,或是連法律程序都不遵守下〝直接〞拆除。
面對縣市政府在處理第一線文化資產保存的種種亂象,縱然縣市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但十分現實與無奈,對於一直訴苦求援沒錢沒資源的縣市政府,實在難以期待縣市政府能奮發圖強,華麗轉身成為文化資產堅實的捍衛者。
文化部身為全國文化行政最高主管機關,期待文化部能打破中央、地方的籓籬,積極與主動協助縣市政府共同面對棘手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文化部 #代行處理
#文化基本法 #第9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 #第110條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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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5 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 #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第 1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 #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文化基本法
第 9 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地方政府 #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 #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
圖片資料來源:彰化縣重大意義歷史建築調查研究 電子檔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 https://tm.ncl.edu.tw/)
https://tm.ncl.edu.tw/article…
得逕予代行處理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高雄挖大材了!
PS.文資保護,地方怠惰,中央可代為執行。
【高雄文化保存失序 仁武劉家古厝暫定古蹟被毀】
高雄仁武劉家古厝,前經提報文化資產審議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出現場勘查通知書﹝5月24日舉行現勘程序﹞,古厝成為暫定古蹟狀態下,今日﹝5月23日﹞上午遭到強行拆除損毀。
本次強拆事件,嚴重挑戰政府保護文化資產的決心與作為!實驗室在此強烈要求暫定古蹟立即停工!審議程序中央代行!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電話:04 2217 7777 轉 古蹟聚落組
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政府文化治理啟動,請文化部帶頭捍衛文化資產保存。
「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法條通過賦於法源基礎,但仍需政府積極的行政作為來捍衛台灣文化。
此外,實驗室亦譴責高雄市政府未依法保護審議程序中的暫定古蹟,更在強拆事件發生後未施行公權力阻止拆除,使得古厝毀損情況擴大,高雄市政府違法怠惰失職事證明確,對文化資產保存更是造成嚴重的傷害。
本實驗要求文化部應立即代行處理、保護建物遺構、接手後續審議及指定登錄程序。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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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第10條
中央政府應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 義務之履行,有監督之義務,地方政 府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 律介入或代行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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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審議程序之起始時間,以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查 #通知書發文日起算。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0 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圖片來源:善心人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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